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8〕60号文件的解读
一、应急管理部职责(十六条)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原文)。表面好像与原安监总局的职能职责没有变化,但内设机构的教育训练司负的职责责是: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院校、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原文)。已经明确只负责内部人员培训,不再具有具体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职能职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由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24条)。
二、职责第一条: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原文)。强化了应急部的综合协调职能,弱化了具体监督管理职能。明确了“谁主管、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理清了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的关系。即:应急部(原安监总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责任、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2号)文件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与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原文)。亦说明安监局不再具有具体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职能职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由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24条)
(厅字[2018]60号)
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定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合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国家综合性应急教援队伍,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管理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十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应急管理部应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滅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国家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臧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键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自然资源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问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必要时,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负责提出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司(党委组织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教育训练司(党委宣传部)。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院校、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火灾防治管理司。组织拟订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拟订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防汛抗旱司。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九)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五)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六)国际合作和救援司。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组织参与国际应急救援。
(十七)规划财务司。编制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九)新闻宣传司。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目常工作由人事司、教育训练司等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机关行政编制54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6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总工程师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8名、应急指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